裸照風暴(一)
老實說,真的不想談論這宗近幾天鬧到熱哄哄的娛樂新聞,但今天(零八年二月一號)看到警方的處理手法,令我實在再也按捺不住.......
先說說我看到甚麼:
好了,中年漢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並拍下影帶竟然可以保釋,反而失業網民post一張相就要圜押拘留所兩個月之久?這是甚麼邏輯?甚麼道理?
"衰十一"(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俗稱)在香港來說,可算是相當嚴重的罪行,記得二十多年前是需要接受笞刑(俗稱打藤)的,聽聞只需打一下(藤條上沾滿特別藥水),劇痛程度會達到八級,還有三個月內傷口都不會好,那當然就不能坐,而且,通常都起碼要打三下................
可想而知,中年漢犯的罪極重,但香港現在好像已經沒有笞刑了,到最後可能只是坐牢數年了事,反而,今次警方高調指出發布淫褻物品的刑罰是一百萬罰款及判監三年,那即是說,在成千上萬的網上成人貼圖區post相或link跟"衰十一"的嚴重程度相若,甚或過之,那..... 是不是曲線鼓吹市民性侵犯女童呢?
註1:查看資料,原來"衰十一"有分幾級的,顯然中年漢所犯的,是最嚴重那級,一經定罪,將會終身監禁,想不到如此重罪,隨隨便便就可以保釋外出。
註2:為免新聞連結過期,特將原文節錄下:
涉發網上淫照男子不准保釋
(明報) 02月 01日 星期五 01:25PM
涉嫌在網上發布疑似藝人不雅照片的男子,被控發布淫褻物品罪名,毋須答辯,還押看管,3月28日再審。
29歲被告鍾亦天無業,他今早在屯門 裁判法院提堂,被控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名。他涉嫌在網上發布一張疑似藝人淫褻照片,警方在其電腦內亦發現12張有關照片。
裁判官表示,發布淫褻物品罪行嚴重,而在互聯網上發表,造成傷害更大,一經定罪,可能判監。控方指出,被告欠下信用卡數約50萬元,有理由相信他藏有該批相片,另有用途。
警方於本星期初接獲兩名本地藝人代表報案,指在互聯網上發現貌似藝人的不雅照片。
商業罪案調查科 接手調查,前日在新界拘捕被告,並於其寓所撿獲兩部電腦,發現涉嫌與案件有關的不雅相片。
中年漢控嫖援交少女 搜出自拍性交片段
(明報) 02月 01日 星期五 05:05AM
【明報專訊】汽車銷售員疑透過友人介紹光顧3名未成年的「援交」少女,少女出賣肉體同時,被拍下性交片段。銷售員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16項罪名,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 提堂。案件延至
本月12日在區域法院 處理,其間被告獲准以人事及現金各5萬元保釋。
被告龐為家(44歲),被控於07年4月某日至10月9日期間,先後12次與年齡介乎13至15歲的少女X、Y、Z非法性交,亦曾作嚴重猥褻行為。
控方指被告透過友人介紹認識X小姐,X小姐之後推介另外兩名「行家」Y及Z小姐予被告,每次「肉金」由500至1000元不等。警方及後在被告家中搜獲被告與X及Z的性交片段。
【案件編號﹕KCCC765/07】
回應
恭喜發財...祝你新年進步:)
Posted by: 藍藍 | February 7, 2008 5:58 PM
Thks Yenny~~~~ 大家咁話~~~~
Posted by: 飛 | February 18, 2008 6:33 PM